商场有风险,华侨投资须谨慎
案例回放:
刘先生生年轻时出国做生意,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有了不小的成就。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无法抹去思乡之情,在叶落归根怀念故土情感的影响下,决定回到祖国来,把自己的资本放在国内投资,一来了却自己的思乡情,二来也可以为国家的发展尽一份力。但回国后却因不熟悉国内的法律和商业环境而屡遭失败。
刘先生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股东吴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吴某占有限公司50%的股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付了50万的股权购买款,但对方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没有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更没有发给刘先生股权证书。后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其他股东以各种理由不让刘先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在两个月后给刘先生发出了一份通知,通知上说刘先生50万元的投资款大部分已经用于各种开支项目,只剩下三万余元。后来公司退给刘先生两万元后,就告知刘先生已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刘先生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论时,每次总是被搪塞说资本已经亏损完毕,公司也没办法之类的,再后来竟破口大骂,并以暴力相威胁。
后来刘先生了解到,黄某等逃避刘先生再次讨要交付的股款,早已把公司整体出售给了第三人。 刘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骗了。
案例解读: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利用归国华侨不熟悉国内的法律和商业环境而侵犯归国华侨财产权益的案件。由于对国内法律的不熟悉,刘先生想当然的认为签订了一份协议,公司即是自己的了。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仅有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的变更和公司发给股权证书。从本案来看刘先生并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吴某、黄某等明显侵犯了刘先生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股东和公司有义务协助新加入的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以上述案例中黄某与公司协助刘先生办理工商登的义务是一个法定的附随义务而无需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所以,公司应当发给刘先生股权证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求解除合同。所以刘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相互返还财产。
我国大陆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没有建立完整的诚信体系,法治也不够健全,而华人华侨长期旅居海外,习惯以西方的健全的法治化市场经济的思维模式来思考和决策,杂加上过去政策影响,导致很多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对国内的法律和商业环境不够熟悉,所以华侨在国内投资有很大的风险。
律师提醒华侨朋友们在国内投资应当谨慎。华侨朋友在决定投资前,应当做一些准备。可以多参加侨联、外事办等机构组织的对华人华侨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传播活动,熟悉国内法律法规与商业环境。另外华侨朋友在投资决策之前可咨询当地的律师,进行前期的风险评估和资信调查,在购买股权之前先弄清公司的相关情况再做决策,以确保自己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