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是否可由女方承租?
王某与姜某结婚(至今6年),婚后共同居住在姜某承租的一间公房里,现在王某与姜某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三岁的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王某在这城市没有落脚的地方,离婚后公房可以由王某继续承租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所以离婚时王某可以主张继续承租该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