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 受赠人能否取得处分权?

        2003年杨某的父母将一套私房赠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杨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作价5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支付房款30万元,杨某将该房屋交给刘某,刘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随后,刘某又向杨某支付了剩余房款20万元,杨某保证房产顺利过户。后刘某多次催促杨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2009年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杨某声称该赠与房屋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未取得房屋处分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杨某的父母与其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杨某称其没有收到房产证,也没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但根据刘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和其装修居住多年的事实表明,杨某已收到房产证,并已实际占有诉争房屋,故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此外,杨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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