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父亲房屋欲收回 儿女争房产被驳回
老陆生有三位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在镇上共有一处门面房,因两个女儿平时在市里上班,对店面房并没有时间打理,对老父亲也照顾不到,平时一直由小女儿照顾。
2011年1月6日,一家四口经过商量,大女儿和二女儿决定将房屋赠与父亲,以作养老,今后两个女儿不再承担养老的义务,并签下协议一份,该协议由三个女儿及父亲共同签字确认,并有动迁办的皋某等人共同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不久,该房屋面临拆迁,动迁办依据该协议,与老陆签订了动迁协议,并实际已经拆除了房屋。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两个女儿反悔了,向老陆及动迁办发出通知,要求撤销之前的协议,不再将房屋赠与老陆。由于两位女儿的反悔通知,动迁部门迟迟无法办理拆迁相关手续,老陆及两个女儿均无法取得拆迁房屋,无奈,老陆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签协议有效。经过庭审,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诉争房屋拆迁相关权益归老陆所有。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转移之前,即不动产未进行转移登记之前、动产未实际交付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两位女儿将房屋产权归于老陆,今后养老事宜与两位女儿无关,虽然房屋并未实际过户给老陆,但因具有赠与房屋以履行赡养老人之道德义务的性质,故老陆的两个女儿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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