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虚伪表示”应物归原主

李大向张某借款8万元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作为抵押,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二人私下约定,待李大还清欠款后再过户回张某名下。李大还清欠款后,张某却拒绝将房屋过户至李大名下。无奈李大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产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并非因买卖关系过户到张某名下,李大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某与李大的房屋买卖行为不成立,该房屋交易是虚假的,法院最终确认争议房屋仍属李大所有。

   

QQ用户 扫描下方二维码

微信客服 二十四小时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