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是否享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王某出生于1970年,刚出生不久就被过继给其叔叔当儿子,并一直与叔叔共同生活。2001年,王某的亲生父母去世。王某得知其亲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后,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但遭到其亲生哥哥的反对,王某是否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过继是农村习俗,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王某和其叔叔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王某对于亲生父母的房屋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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