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转变为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马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王某借款480000元,借款期到后无力偿还,马某将抵押的房产作价480000元转让给王某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实际价格远高于转让价,马某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作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该房地产价格为7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不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720000元×70%=504000元),可以认定本案交易价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作出撤销买卖合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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