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的房产,小心处置避纠纷
2009年1月10日,周某与陈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今年5月10日,陈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徐某,双方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又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且徐某向陈某支付相关定金。由于该房屋属周某和陈某共同共有,故在签约期间,徐某及中介公司注意到这个问题,陈某当时便出具了委托书,其中写明,周某委托陈某出售该房屋,并代为办理一切事宜。在上述两份合同中,陈某代表周某在“出卖方”一栏中签名。另外,中介公司经办人与周某通过电话,多次就出售该房屋事项进行联系。现周某以对该房屋买卖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起诉至法院。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刘英芳律师点评: 周某与陈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权利人,其中任何一方对系争房屋权利进行处分时,均应取得另一方的认可。陈某在出售系争房屋时出具委托书,而且从徐某提供的证据即电话记录看,周某确于购房签约期间与中介公司经办人多次联系。周某虽称此为其他事宜与经办人通话,但周某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可知周某对陈某出售系争房屋是明知的。综上,如委托书确系周某出具的,则周某须对陈某以其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如委托书并非周某出具,则周某在明知陈某售房行为的情况下却未对该行为作出否定表示,亦应视为周某已实际同意该售房行为。故周某以其并不知晓或并未认可售房行为为由,要求确认与徐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