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该不该偿还

案情简介:张某(男)与黄某(女)是夫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某保管和开支。2009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张某从2009年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黄某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都想自己开个公司自己做老板,但张某一直予以阻拦,于是黄某想到了向张某借钱。2009年10月19日,黄某先向张某借了二十万元人民币,自己注册了个公司。在张某要求下,黄某在借条中写明:“今借张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借款人为黄某,借款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公司风险由黄某承担,公司发展后用公司的股权抵偿张某的二十万元借款。”因黄某善于管理,加上勤奋努力,公司发展很快,不久公司增股,有几名新股东申请加入,经公司相关机构决定,公司股东增加到十人。2011年6月,张某和黄某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张某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黄某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二十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认为与黄某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应按约定分割股权,而黄某主张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具的欠条来主张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对类似问题的判例,但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有下列观点: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应当成立,借款协议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变更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应当成立,张某有权要求黄某归还借款,但所归还的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协议中的借款人只应返还其借款的一半即可。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成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借款协议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

2011年8月13号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为处理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本条规定,上述案例中张某与黄某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张某与黄某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分割,张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黄某应当将价值二十万元的股权分割给张某。 换言之: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只要证明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且收益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对其主张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制是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有不少人觉得夫妻之间随便写个欠条玩玩可能不会带来什么麻烦,但是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就应该特别注意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欠条,在离婚时如果审理属实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借款一方就负有返还义务。        


QQ用户 扫描下方二维码

微信客服 二十四小时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