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难成“呈堂证供”

2017年5月,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业广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王先生承租该广场一商铺经营服装,且约定承包期间,王先生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如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开发商有权收回承包商铺,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后王先生发现广场开业商铺很少且人气不旺,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后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并不返还承包金。王先生辩称开发商承诺开业率90%以上未能实现,违约在先。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开发商的主张。

刘英芳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租赁商铺引发的纠纷案件。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业广场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履行了交付商铺的义务,而王先生在经营一个月后因市场不景气等原因停止了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王先生主张开发商曾口头承诺广场商铺开业率为90%以上至今未能实现,是开发商违约在先,但由于该口头承诺并没有写入承包合同,且王先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因此,商铺租赁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对于出租者的承诺可要求写入合同,否则,一旦起纠纷诉至法院,仅凭口头承诺,难成“呈堂证供”获得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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