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二嫁”引发的风波

201611月,张某、王某就位于济南市某小区4号楼101室买卖事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120万元,房产证办理完毕后的3个月内,王某交付房屋,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后2016年12月7日,张某拿到房产证;2017年3月8日,张某几经催促,王某仍不交付房屋;几经交涉,张某得知,早在2014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李某交纳45万元后即可使用该房产,待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时,一次性付清余款,之后双方一致未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以物权公示为准,即已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会得以维持;如果几个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按买卖的先后顺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判断,不能履行合同则只能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违约处理。

案中,某将其本人的房产先后卖给了李张某,李某购房在先,且已实际使用房产,但因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仅对某享有因合同而起的债权。而张某虽然购房在后,但已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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